日前,老孔与陈某因工程建设签订买卖合同,但交货后对方迟迟不付100多万元货款,将其诉至法院。因陈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按约承担付款责任,老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经调查发现,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久便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,并作出财产分割约定:原夫妻名下的两套房产与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,而男方只获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,同时承担夫妻全部债务。几乎“净身出户”的陈某名下基本无可供执行财产。
老孔认为陈某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,遂将陈某与其妻子一同告上法庭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某将其应享有的财产份额以离婚协议的形式无偿转让给妻子,该行为造成陈某偿还债务的能力显著降低甚至丧失,损害了老孔作为买卖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故老孔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。虽然离婚协议中陈某也分到了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,但相较女方分得的财产价值而言明显偏少。且在老孔与陈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下达后,陈某便与妻子进行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,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。法院判决,撤销陈某与妻子《离婚协议书》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。
案例点睛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,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来源:福州日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