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购房者因房贷“断供”被银行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。若购房者没有继续还款能力,通常会被判解除借款合同、清偿全部贷款。若购房者“断供”一段时间后,及时补齐了逾期的房贷,并有了继续还款能力,借款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?近日,鼓楼法院就针对案件的特殊性,给出了“温情”判决。
2021年9月,福州的徐某与某银行签订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》,借款111万元,借期360个月。合同约定,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,均构成违约,贷款人有权宣布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,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。
正常还贷一段期间后,徐某出现了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,银行遂诉至鼓楼法院,要求与徐某解除借款合同,并要求徐某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、罚息、复利等。
徐某表示,他经营的公司有段时间出现状况,收入锐减,进而出现还贷逾期的情况。他本人有强烈的还款意愿,已在案件开庭前偿还了逾期部分的本息,最新的房贷月供已经正常扣款。目前,他的公司已恢复正常营业,他已具备还款能力,希望能继续履行合同。
经法庭调查及涉案双方共同确认,徐某于开庭前已将逾期款项全部还清,房贷的月供已处于正常还款状态。
鼓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,徐某应承担银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。一审判决后,银行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鼓楼法院承办法官黄昌杰认为,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还款付息,确已构成违约,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,并要求徐某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的诉求,符合合同约定。但徐某并非恶意欠款,其以自己的行动表明其确有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诚意,其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,且违约行为已得到了纠正。从维护交易稳定、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,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继续履行为宜。
来源:福州晚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