闽清审结案值180多万元生产假烟案
假烟未卖分文未赚 八人获刑并处罚金
近日,闽清法院审结一起8人生产假烟案,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光等人分别判处1年5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3000元至2万元不等。该案为闽清法院审理的首例生产假烟犯罪案件。
据悉,去年初,陈某光想贩卖长期闲置的一台卷烟机,何某华(另案处理)知晓此事后,同其商量在福州地区生产假烟,约定以30元/斤支付陈某光生产卷烟的加工费,后又让陈某光以卷烟机入股,其他事宜由何某华负责。去年4月,陈某光通过陈某祥、许某辉得知可以在闽清寻找生产假烟的场地,陈某光将其股份分给陈某祥、许某辉各一成后,选定闽清县一半坡处房屋作为生产假烟的场地,以此来着手准备生产假烟的工作。
何某华负责原材料、工人、制烟技术、运输及销售,钟某明负责在闽清地界运输原材料和半成品香烟,谭某、水某伟负责在假烟工厂操控生产香烟,陈某祥和许某辉负责假烟工厂的生产保障工作,郭某雪受陈某祥指派在该假烟工厂内进行巡视并管理大门,许某棋受许某辉指派为钟某明提供专职运输服务。
去年5月9日,陈某光等八人开始在该假烟工厂初步进行假烟生产。去年5月12日,该假烟工厂被查获,并扣押大批烟草机械设备及大量散装卷烟、滤嘴棒等物品。经计算,现场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1804393.611元。因该假烟工厂在生产初期被查获,上述人员均未实际获利。
法官表示,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,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的行为,就是违法犯罪。
来源:福州晚报